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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94727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問何謂自治人事權?我國從地方自治法制化後有何相關的改革成效 與課題?(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這題困難之處在於如何精簡字數,特別是地方制度法55、56、57條必須臚列重點,否則很難再三十分鐘內完成作答。除此之外,第二個子題中有提及改革成效課題,因此在作答上必須在這兩個問題上有所著墨,否則有頭重腳輕之虞,反而拿不到高分。以下為本人三思後的擬答,請參閱。)

依大法官釋字527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之權限。

地方自治團體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

由此可知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自治組織權及自治人事權,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自治人事權的意涵:

1.定義:地方自治團體按照組織自治條例規範配賦人員,其人員除經銓敘部所核定的公務員外,

              尚有一些官員係由地方行政首長所任命。而此任命的權力即為自治人事權。

2.範疇:(規範於地方制度法555657)

  (1)直轄市置副市長二人,職務比照14職等,人口若250萬人以上得增置一人。

       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外,其餘職務比照13職等。

  (2)縣市置副市長一人,職務比照13職等,人口超過125萬人以上得增置一人。

       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稅捐外,其餘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13職等。

  (3)縣轄市人口30萬人以上,得副市長一人,職務比照10職等或以機要人員進用。

      一級單位主管除主計、人事、政風外,由鄉鎮市長依法任用。

()地方自治法制化後的改革與課題:

1.改革:

 (1)五都改制直轄市:

    高雄、台中、台南、桃園、新北等五都改制成為直轄市,因而使地方行政首長的自治人事權的權力範圍擴張。

 (2)準用直轄市:

    縣人口在200萬人以上,縣長得準用直轄市市長的自治人事權。

2.課題:

 (1)用人唯才:

    政務官的任期較事務官短,專業程度往往較為不足,故地方首長在任用上應選賢與能。

 (2)化解本位主義:

    政務官各司其職,在制定政策上難免會出現本位主義,故地方首長應透過溝通協調方式化解之。

綜上所述,自治人事權泛指地方首長依法得以任免政務官的權力,其範疇規範於地方制度法555657條。

地方自治法制化後出現五都改制直轄市及準用直轄市之改革,其課題則為用人唯才及化解本位主義

詳解 提供者:鯊鯊上岸了

地方自治為國家特定區域的人民,依據國家或法令的授權,組成公法人團體。在國家的監督下,依據地方居民的意志,制定自己的法規,並依法組織行政及立法機關、行使權限、管理自己的財政,自行處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自治人事權更是達成團體自治的重要一環。關於地方自治人事權,茲題意說明如下:

(一)何謂自治人事權:
為落實地方自治,地方除應有自主立法權之外。自應有自主行政權、組織權及人事權,以處理地方事務。而自治人事權即為地方行政首長能夠自行決定機關首長人選之權力。惟現行法制中,不同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權力大小也有所不同。

(二)現行法制:
1、依據地方制度法,直轄市置副市長兩人,人口在250以上得增置副市長一人,由市長任命,其職務比照14職等。直轄市所屬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了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之主管應依專屬人事法規任用之外,其餘皆由直轄市市長任命,職務比照13職等。
2、縣(市)置副縣(市)長一人,人口在125萬以上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由市長任命,其職務比照13職等。縣(市)所屬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了主計、人士、警察、稅捐、政風之機關首長應依專屬人事法規任用外,其總數之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12職等,其餘由市長依法任用。
3、鄉(鎮、市)中,人口在30萬以上之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鄉(鎮、市)所屬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政風依專屬人事法規任用外,其餘皆由鄉鎮市長依法任用之。

(三)優點:
1、提升首長權限,有助於落實權力下放。
2、利於績效提升,由首長任用可延攬地方優秀政治人才。
3、確立責任政治,以政務職任命之人員,於首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四)問題與改進:
1、目前法制僅有直轄市長擁有完整的人事任命權,鄉鎮市長甚至可以說是完全無人事權。此一現象造成鄉鎮市長用人較不具彈性,且人事權皆掌握在中央手中,實難謂有地方自治之精神。
2、由首長任命之政務職人員,雖較具地方自治精神,惟可能造成分贓政治、貪汙腐敗的現象。
3、若要達成更加完善的地方自治,除須進一步放寬縣(市)長及鄉(鎮、市)長的人事任命權外,也應設計配套措施,避免人事權下放後導致的不良影響。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答題大綱

前言:地方自治的意涵
(一)地方自治人事權
           1. 意義:賦予任免、遷調等職務內做人相關人事決定之權利
           2. 相關法規:大法官釋字第498號→機關或內部單位職位及員額,由地方自治團體自行決定並執行
(二)地方制度法之制定,明定地方政府自治人事權——地方制度法第55-57條
           1. 直轄市長的人事權限
           2. 縣市長
           3. 鄉鎮市長
(三)仍需克服的課題——法治規定vs本位主義(這邊感覺分數占比比較重,版面會多1點)
           1. 法制面:一條鞭制度難以彈性用人
           2.本位主義:地方人事自主權受到中央極度的壓縮及架空
結語:跳脫管制,地方若能自行決定人事任用部分,才符合地方自治精神「地方之人處理地方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