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乃公民最常參與政治的途徑之一,
並具有化解政治衝突、提供正當性、民主指標、政治人才甄補、間接參與政策制定的功能。
然而,在選舉過程中產生的爭議,乃藉由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解決,茲就其差異說明如下。
(一)選舉無效的意涵:
乃指主辦選舉的機關在辦理選舉事務時發生違法之情事,
並影響選舉的最終結果,因而可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如2018年台北市選舉當天產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之情事。
(二)當選無效的意涵:
乃指當選人資格不符、當選票數不足或違反選舉法規,
並影響選舉的最終結果,因而可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如候選人並未於選舉區設籍超過四個月。
(三)兩者差異:(PS:口訣為就是被起笑 = 救事被起效)
1.救濟期間不同:
選舉無效自投票結果公告15日內提起救濟。
當選無效自公告當選人名單30日內提起救濟。
2.事由不同:
選舉無效係因舉辦機關違反選舉規定。
當選無效係因為當選人資格不符、妨礙選舉等。
3.被告不同:
選舉無效的被告人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當選無效的被告人為當選人。
4.起訴人不同:
選舉無效的起訴人為檢察官、候選人、選舉人。
當選無效的起訴人為檢察官、選舉委員會、同一選區之候選人。
5.效果不同:
選舉無效遭判決確定,則該選舉區辦理重新選舉。
當選無效遭判決確定,則該當選人當選無效,若已就職者則解除職務。
綜上所述,選舉無效泛指選舉過程違法,當選無效泛指候選人違反選舉法規,
兩者在救濟期間,事由、被告、起訴人、效果等層面上有所不同。
解題大綱
前言:選舉訴訟簡介
選舉訴訟劃歸普通法院審理,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依選罷法§127規定,
採合議制審理,二審終結,並於六個月內審結。
(一)選舉無效
主辦選舉事務機關辦理選舉時違反選舉法規,因而影響當選與落選之結果
,經提起告訴,被法院判決確定其選舉不發生效力之謂。
(二)當選無效
當選人資格不實,或競選時違反選舉法規,或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
舉結果者,經提起告訴,被法院判決確定當選人之當選不發生效力之謂。
(三)兩者差異 1.違法理由不同
(1)選舉無效:主辦單位(選舉委員會)違反選舉法規
(2)當選無效:當選票數不實或違反選舉法規或妨害投票
2.原告不同
(1)選舉無效:檢察官或候選人
(2)當選無效: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
3.被告不同
(1)選舉無效:各級選舉委員會
(2)當選無效:當選人
4.法律效果不同
(1)選舉無效:確定無效後,得重新辦理選舉或投票
(2)當選無效:判決確定後,應重行辦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