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憑印象寫,突然發現社政申論是很多考生的罩門啊@@
【擬答】
依據社救法第二條之規定,其給付種類分成四種: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而又因為社救法的產生為家戶已無法承擔現存之經濟困境,其為選擇性福利,因此在申請條件上必有其條件,茲分述如下/
(一)經濟條件:
1. 低收入戶:係指家戶每人可支配之所得中位數不得高於每天中央政府所提供數據之60%。
2. 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每年總收入不可高於最低生活費之1.5倍。
(二)需列入家庭人口計算之成員
1. 配偶
2. 直系一等血親。
3. 同一戶口之直系血親。
4. 其他有扶養義務之親屬認列納稅義務人。
(三)不列入家庭收入之成員
1. 身障者無工作能力。
2. 懷孕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之婦女。
3. 帶六歲以下孩童至不能工作者。
4. 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能力者。
5. 二十五歲以內在就學中之學生。
6. 其他。
社會救助法條件之多元,然而也正因為多元,也產生政策執行上之問題及漏洞,茲分述如下:
(一)不動產之認定:政府擬定之標準過苛,超過一定金額之不動產便不被納入社救之給付標準,然而此類規定,是否會造成一些真正貧窮者未得到真正的幫助呢?例如:家庭有兩千萬不動產的家戶,家庭總收入是不夠的,但卻因為不動產之擁有,而無法伸請低收入戶。
(二)貧窮者之認定:雖說選擇性福利會有烙印之擔憂,而讓許多人不敢申請,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現下社會局勢更為多元,烙印不如之前嚴重,甚至出現許多提出偽證資料也想申請低收入戶之民眾,可見此福利之魅力。
因此反向思考去想,申請低收入戶者是否變的更有錢,加上每月基本之貼補,許多保險、學費、稅額之檢免,造成其經濟條件的提高,105年九月還出現一則低收入戶之學生請假出國去玩的例子,那麼,對於那些經濟條件不高卻又申請不到低收入戶的族群是否有些不公,而是否又會產生資源無法灑在刀口上,資產調查之漏洞的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