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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法規#86658
科目:專技普考◆土地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估?又,何種原因之照 價收買,其補償地價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 行細則規定內容,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N
(一)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46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指數計算。/但處於非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為其地價。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前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四、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

五、前四款以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四款以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2項:
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3項: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4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
1. 空地投機
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 荒地投機
土地稅法 第22-1條1項: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3. 壟斷土地
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平均地權條例 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4. 投機性終止租約
平均地權條例 第76條1項: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平均地權條例 第76條2項: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