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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法規#86658
科目:專技普考◆土地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 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 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但其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 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N
(一)
地政士法 第7條: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二)
地政士法 第19條:
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二、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地政士法 第21條:
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
一、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二、書狀補給登記。
三、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五、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六、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