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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41946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間接正犯有那些情形?試分析之。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間接正犯之情形,茲分析說明如後: (一)間接正犯之定義:指利用他人實行犯罪之行為。即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無故意者或阻卻違法行為者之行為,而實行犯罪之情形。我國刑法雖未規定間接正犯之條款,但學說、實務上均肯承認其正犯性。 (二)間接正犯之處罰理由:間接正犯依學理上之目的行為支配理論之見解,認為間接正犯於被利用人行為歷程中,就犯罪之實現可謂居於意思支配之主導地位,雖犯罪過程中,未親自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其置身於被利用人身後,以正犯之意思操縱並支配行為進行,自應為正犯。 (三)間接正犯之情形,依上揭之定義與見解,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 1.利用無責人能力之人。例如;利用十歲小孩行竊。 2.利用無故意者。例如,佯稱學術研究,令不知情者製造禁藥。 3.利用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之行為。例如,利用警員追捕現行犯之際,謊稱其犯人持有槍枝,使該犯人被警員擊傷。或長官利用屬官不明法令,使其為犯罪行為。 4.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例如,逼令他人犯罪,他人因迫於其威勢,意思喪失自由而實施犯罪,其施行之人因無犯罪之故意,故不成立犯罪,造意之人則為間接正犯。 5.利用無特定身分之人,實施因特定身分而成立之罪。例如,公務員利用不知情且無公務員身分之人收受賄賂。 6.以特定目的構成要件之犯罪,用無此目的之人實施犯罪。例如,刑法第195條之偉造貨幣罪,係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行為人利用毫無行使意圖之印刷廠偽造貨幣,行為人係屬間接正犯。 7.利用他人非構成要件之行為。例如,誘使盲人或兒童碰觸高壓電。

詳解 提供者:kenton987
間接正犯可分為教唆犯及幫助犯兩種 教唆犯是以意圖該當犯罪構成要件,教唆他人行使法律所不允許風險之事。教唆犯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幫助犯是以幫助犯罪人 不輪是何種行式的幫助 也不輪是否被幫助者知情 主觀意圖希望犯罪該當者
詳解 提供者:110年已上岸。


詳解 提供者:準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