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竊取張三財物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
客觀上,乙丙已將現款及金飾置入自身口袋中,顯已破壞張三對財物支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對財物的持有支配關係,主觀上,甲乙丙三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為竊取財物之行為,該當本罪構成要件,且具有違法性及罪責,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之加重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