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衛生福利部 函
承辦人資料-地址、承辦人、電話、電子信箱:(靠右)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期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規劃更加周妥完善,惠請貴機關(構)提供辦理長期照顧有關之寶貴經驗、建議及需求,並於文到 20 日內惠復,俾供研訂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暨相關配套法規之參考,以嘉惠老人。
說明:
一、依總統104年 6 月 3 日明令公布之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辦理
二、行政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推動老人健康與生活照顧之本法公布後 2 年實施。 依該法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模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 照顧者支持服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等 5 種。
三、為因應該法 正式實施時之實際需求,實有詳加規劃、預為綢繆之必要,爰請依旨提供相關資料,俾利研訂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暨相關辦理措施之參考,以嘉惠老人。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及各從業機構
副本:
檔 號: 保存年限: 衛生褔利部 函 地址:000市00路00號 聯絡人:000 電語:(0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0 電子郵件:00000000000 受文者: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03日 發文字號:00字第00000000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推動老人健康與生活照顧之「長期照顧服務 法」。 說明:因應高齡化需求,行政院推出長期照顧服務法,達到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規劃更加周妥完善。 辨法:依該法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模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 照顧者支持服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等 5 種,為因應該法 正式實施時之實際需求,實有詳加規劃、預為綢繆之必要。 正本: 副本: 衛 生 褔 利 部
右上
檔號
保存年限
衛生福利部函
地址:
聯絡方式:(承辦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左下
(郵遞區號)
(受文者機關地址)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及各從業 機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O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期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規劃更加周妥完善,請貴機關(構)惠予 提供辦理長期照顧有關之寶貴經驗、建議及需求,並於文到 20 日內惠復,俾供研訂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暨相關配套法規之參考,以嘉惠老人。
說明:
一、行政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推動老人健康與生活照顧之「長期照顧服務 法」,業奉總統於本(104)年 6 月 3 日明令公布,並自公布後 2 年實施。
二、依該法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模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
顧者支持服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等 5 種,為因應該法 正式實施時之實際需求,實有詳加規劃、預為綢繆之必要。
辦法:請貴機關(構)彙整長期照顧有關之寶貴經驗、建議及需求,供本部研訂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暨相關配套法規。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及各從業 機構
副本:
部長 OOO (蓋簽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