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之補償(土地徵收條例30條)1.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2.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二)改良物之補償(土地徵收條例31條)1.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2.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