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營業規章(第二百十九條)
郵件改投遞至i郵箱前,須經收件人同意。
寄件人交寄郵件時,指定以i郵箱作為收件地址者,郵局即逕將該郵件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郵件投入i郵箱,視為一次投遞。
郵件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投入i郵箱:
一、郵件體積過大。
二、郵件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
五、應交付其他費用。
六、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皆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七、具回執掛號或行政(訴訟)文書。
八、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情形經郵局通知收件人後,郵件得改以收件人同意之方式或本規章規定之方式投遞。但以能通知者為限,不能通知時,郵件得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郵件同時書寫i郵箱地址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郵件逕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寄件人未提供收件人手機號碼者,郵件得不投入i郵箱,逕送交指定郵局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