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向乙銀行貸款新台幣八百萬元購買公寓頂樓一間,並設定抵押權予乙銀行,甲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擅自在頂樓上加蓋一層違建,三年後因無法繳交房屋貸款而遭法院查封拍賣,試回答下列問題: 1. 乙銀行在實行抵押權時,可否將頂樓違建一併拍賣? 2. 如果丙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公寓頂樓及違建時,法院將如何點交? 3. 同一棟住戶丁可否向法院訴請拆除違建加蓋之部分? 4. 丙可否抗辯該違建已因法院拍賣而取得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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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我國民法所稱之不動產,為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6條有明文規定.至於不動產之出產物,於尚未分離前,為該不動產的成分,依民法66條第二項明文.
土地是指在依定範圍內人可以支配的地面及其上空與地下等等皆屬之
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成分,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再有依定經濟價值這個要件有實務見解認為違章建族,也是有依定的經濟價值且可以作為買賣的標的,
但無法移轉所有權,只有事實上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