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非選)#1565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為 17歲未婚少年,在飆車時撞傷18 歲離婚的乙女。甲害怕其父親知悉後生氣,而與乙當場達成和解,雙方同意由甲賠償 10 萬元。甲回家向母親丙報告機車肇事及和解之事,丙認為賠償金額太高。乙女回家向其父丁說明整個事件,丁亦認為賠償金額太低。丙及丁均認為有必要重新談判賠償事宜。試問:甲與乙的和解契約,效力如何?甲與乙可否重新談判賠償金額?(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吉羅琳
(ㄧ)甲予乙之和解契約,有效否? 1.本題中乙女雖為18歲已離婚但有行為能力,反觀甲為17歲之未婚少年,屬民法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契約行為;需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在未獲承認前,此和 解契約屬效力未定 2.小結:甲乙之和解契約,在未獲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前,不生效力! (二)甲與乙可否重新談判賠償金額? 1.甲與乙可重新談判賠償金額,但甲須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