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謂指示式之保險契約,係指保險契約雖記載要保人之姓名,但並非為特定要保人所持有,要保人可以背書轉讓其保單於第三人;無記名式之保險契約,謂只以交付方法,即可發生轉讓之效力,雖契約在形式上並無變更,但實質上當事人之一方,已非原來的要保人而為保險契約之受讓人。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主要繫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各種利害關係而具有之經濟利益,而要保人之品德、信譽、行為等亦會影響雙方締約的決心。是故,人壽保險契約通常不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主要理由有二:
1. 防止道德危險的誘致,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及受益人的權益。
2. 保障保險人的承保風險在一可確定的範圍內。
(二) 保險利益發生移轉原因大抵有三:繼承、轉讓及破產,因轉讓及破產致保險利益移轉情形僅發生在財產保險;在人壽保險,其保險利益僅在被保險人死亡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利益原則上因繼承而移轉於繼承人。惟有下列例外情形:
1. 死亡保險: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之發生,契約當然終止,無移轉情形。
2. 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死亡視為保險標的的滅失,契約當然終止,無移轉可言。
3.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且保險利益專屬於要保人時,自不發生保險利益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