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生預立醫囑下,可施行: 一、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血糖監測。 三、灌洗眼睛。 四、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九、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 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生預立醫囑下, 可施行: 一、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血糖監測。 三、灌洗眼睛。 四、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九、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 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
一.初級 24小時
檢傷分類 評估 側寫濃度 止血 包紮 維持體溫 骨折固定 運送病患 送醫照顧 急產接生 CPR 口中異物清除 AED
二.中級 72小時
包含初級項目 測血糖 洗眼睛 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礦張劑
三.高級 三年92小時 一年24小時
包含初級與中級項目 插管 注射 給藥 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