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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2年 - 9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8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火災時為達搶救的目的或避免延燒,消防人員依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得執行 何種緊急處置及補償?另依消防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得劃定警戒區, 其規定及意旨之區別為何?若民眾不聽從上列之處置,消防單位依消防法得作何處 分?請詳述之。(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Fu Fwy

一、 (1).依消防法第19條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週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破壞及限制使用,但為達搶救目的時,得使用、破壞及限制其使用。 (2).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使用、破壞及限制使用導致其財產受損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人民事由者,不予補償。 (3).前項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4).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害時兩年內得請求,但自損失發生經過五年,不得為之。 二、 (1).消防法第20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週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疏散及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2).消防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有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畫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限制或禁止區內使用火源。 (3).不聽從消防法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者,依照消防法第36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1萬五千元以下罰緩。

詳解 提供者:平
罰責依消防法第36條,罰3000-15000罰鍰
詳解 提供者:108上榜HAHA

依據消防法第19條規定:

消防人員對火災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物品,非使用、破壞或限制使用,不能達到救災目的時,得使用、破壞或限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及物品因使用、破壞或限制使用而有財產損失者,得請求補償,但其原因歸咎於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前項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補償自知有損失起,2年內請求之。但自發生損失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消防法第20條規定: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域內人車。

消防法第23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有發生火災或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限制或禁止使用火源。

處分則依照消防法第36條規定:

不聽從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所為處置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Max
1.消防法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得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2.消防法第二十條: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消防法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3.無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