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違規處理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如下
(一)經消防法連續處理,仍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條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上三十萬以下怠金,
經處罰緩仍不改善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斷絕營業所需電力瓦斯自來水等能源。
(二)同法規定,違法案件作成處分書,依規定親自送達或雙掛號寄送,限期繳納罰緩逾期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函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被處人提起訴願時,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適當,若認為被處人有理由者,由該處分機關變更或撤銷該處
分,並報請訴願管轄機關,若認為無理由者,於收到訴願書20日內檢附答辨書,函送訴願管轄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