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營業場所違反「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時,其罰則為何?因違反「消防法」之規定 而連續處罰,並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該營業場所未見改善時,應如何處 理?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1)違反消防法第15條罰則: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或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緩後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處分。
(2)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且應於處分書及公告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斷水、斷電等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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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為42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廢除該營業場所營業執照
詳解
依消防法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其罰則 第15條所定工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 儲存 或處理場所 其位置 構造 設備之設置 為符合標準 或儲存 處理場所及搬運 未符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 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款
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並得於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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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違反「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依據罰則40條 處1萬至五萬
消防法連續的部分有
37 40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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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五條就是那個拉,瓦斯天然氣的安裝拉
沒有照規矩來的話 會被30日以內停業 跟罰多少我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