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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概要#32512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製造爆竹煙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 關有何種事由,應不予許可?又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何種情事,主管機關 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 sky
主管機 關有何種事由,應不予許可? 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製造爆竹煙火,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 二、曾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未滿五年。 有何種情事,主管機關 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 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 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詳解 提供者:chun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6條所定 一、經申請許可之爆竹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1.負責人曾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經有罪判決,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 2.曾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未滿5年者 二、經取得申請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 1.申請資料有重大不實者 2.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者 3.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全部或一部租借他人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者 4.爆竹煙 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