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6條所定 一、經申請許可之爆竹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1.負責人曾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經有罪判決,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 2.曾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未滿5年者 二、經取得申請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 1.申請資料有重大不實者 2.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者 3.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全部或一部租借他人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者 4.爆竹煙 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