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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概要#32511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為有效防止液化 石油氣容器逾期,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及處理場所應有何作為規定?又液化石油處 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有何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蛇

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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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


n

69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販賣場所: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電氣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四)不得使用火源。


二、容器檢驗場所:

(一)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

(二)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使用燃氣設備者,應連動緊急遮斷裝置。

n(四)不得使用火源。但因檢驗作業需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