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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2年 - 9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8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試述消防機關許可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之事由?對於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 區域內引火者,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注意事項為何?對於違反規定者,依消防 法規定處罰為何?(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fangjie1479
1.引火目的: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 2.引火申請:5日前申請,四周圍設置三公尺防火間隔,設置滅火設施 3.引火時間: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引火時間上午六點後至下午六點前 4.引火警戒:引火時應派人實施警戒,火滅後始可離開 5.引火罰則:未申請引火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緩
詳解 提供者:chun
一、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二、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告知鄰接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森林主管機關 於引火四周設置3公尺寬的防火間隔 並派員監視 引火時間以6AM-6PM為限 三、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41條: 違反消防法14條第一項山林田野引火燃燒、第二項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區域、時間、地點、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處3000元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Max

1.消防法第14條: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 、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2.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 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 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 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 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 火滅後始得離開。 3.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 、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24
依消防法第14條,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5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再引火地點四周設置3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前項引火應在上午6後下午6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於火滅後始得離開。 依消防法罰則第41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領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李維哲

(一)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及驅除病蟲害為由為限。

(二)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引火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域,於引火五日前申請當地消防機關許可,且在引火四周圍設置3公尺寬之防火間隔,並設置滅火設備,將引火地點、時間及日期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引火地點於森林區域者,則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時間為上午6時至下午6時,且需有人員監視滅火後始能離開。

(三)依消防法第41條之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4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緩。

詳解 提供者:Linpin

第 14 條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細則第 17 條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 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 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 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 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 火滅後始得離開。

罰則 第 41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 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41-1 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 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