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有何主體?又各該主體在我國現行保險法規上之定義各為何?其彼此有何區別?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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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契約的主體為保險契約當事人,當事人為「要保人」以及「保險人」。 2.保險法的規定,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付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3.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