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不定值保險契約意指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定值保險契約則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本條之規定雖置於總則,但因人身保險並無保險價額之概念,故人身保險契約僅有約定保險金額,並無定值或不定值的問題,一般稱之為定額保險。換言之,只有財保險方有定值保險或不定值保險之分。
(二) 定值保險之採用,雖可避免事後估計保險標的價值的困難,但卻違反損害填補原則。因訂約時保險標的之價值可能高於事故發生時之價值,如依照原本約定之價值賠付,被保險人即可獲致超出實際損害之保險金額,而違反損害填補原則。雖然如此,一般仍認為,基於善意而為之定值保險,只要約定保險價值與事故發生時之保險價值之差額,並無顯然不合理時,約定之保險價值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