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之投保申請時,往往以口頭或書面承諾予以保障,因此而有「暫保單」(binder)之簽發。暫保單為一臨時保險契約,係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契約前之保險憑證。若保險標的於暫保單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暫保單一般多用於財產與責任保險,它對於保險人具有如契約一般之約束力。
(二) 人壽保險較少採用暫保單,壽險業務員初步判斷被保險人之健康情況後,若是被保險人符合可保條件而接受投保,通常以附條件之保費收據作為保險憑證。這種壽險收據憑證是有條件之臨時保險,必須以被保險人的確可被接受承保為前提。即在正式保險契約核定之前,被保險人倘若發生意外事故,而其的確具有可保條件,則其家屬可以該收據為憑向保險人申請給付。無論是暫保單或是保費收據,通常有一定之使用時間,在此期間結束前,保險人會通知承保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