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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契約之探討三(自編考卷)#15770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試述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止、終止與無效之事由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一) 停止事由: 1. 保險法第一一六條第一項:要保人分期交付之保險費到期應繳付而未繳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寬限期仍未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 2. 保險法第一一六條第八項: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3. 保險第一二○條: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二) 終止事由: 1.當然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  (2)被保險人死亡。  (3)保險人宣告破產。  (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解除契約。 2.任意終止:  (1)復效期屆滿。  (2)危險增加或減少。 (三) 無效事由: 1.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2. 被保險人真實年齡未達或者已逾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 3. 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之危險在契約訂立時已發生或已消滅。 4. 保險法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項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但依大法官解釋,人身保險應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因此無複保險。 5. 保險法 107條,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或者,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停止事由:「保費未繳」或「不夠墊繳」或「借款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