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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契約之探討四(自編考卷)#15771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保險契約常見之限制條件(conditions)為何?又保險單通常都訂有不保事項(exclusions)其理由何在?試分別說明之。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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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險契約常見之限制條件分述如下: 1. 終止契約(cancellation):保險契約簽訂後不論是保險人或要保人,除法定事由外,皆可在保險期間內提前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條款主在規範保險人與要保人等在終止契約時應遵循之規定,包括中途取消契約之限制及退還保費之計費等。 2. 變更(change):不論保險人或要保人,皆可提出變更契約內容之要求。變更之內容若致危險增加,保險人可要求調整保費或終止契約。保險人因市場競爭,往往不斷更新保單承保內容,予較佳之保障圖吸引消費者,通常這些變更將一併適用於已簽約之客戶。 3. 轉讓(assignment):將保險契約之保障移轉給予其他第三人稱為「轉讓」。保險契約係屬人契約,因此保險契約不宜任意轉讓。財產保險若無保險人之書面同意,保險契約不得轉讓;人身保險契約之轉讓亦須通知保險人,但無須獲人身保險人之同意。 4. 代位求償(subrogation):依據保險法第53條及第103條之規定,代位求償僅適用於財產保險。故多數財產與責任保險契約皆有「代位求償條款」(subrogation provision),以處理保險人賠償損失復原問題。當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須給付受益人應得之補償;而此事故可能有其他應負責任之肇事人,於是保險人於支付保險金後,取得被保險人向肇事人求償之權利,以復原其保險金之支付,此復原過程稱之為「代位求償」。簡言之,「代位求償」使損失之最終成本追溯至最應該負責任之肇事人。 (二) 承保範圍代表保險人所同意給予之保障,而除外事項則限制保險人之保障,則刪減某些事項之保障。保險契約包含不保事項之原因: 1. 避免不可保危險:某些巨災損失,如戰爭、地震等其損失金額相當龐大,可能危及保險人本身之財務安全,因此對於這些巨大危險,保險人通常除外不承保。 2. 避免承保易受保戸左右之損失:因保險契約具射悻性,極易產生道德危險,保險人為避免道德危險誘發所致之損失,通常多將易受保戸左右之損失排除不保,如貴重珠寶等多屬不保財物。 3. 避免賠償總額超過其實際損失:除人身危險外,一般財產保險均排除重複保險,防止被保險人因一件財物之損失而有二份以上之補償。 4. 刪除一般人不需要之保障:為適應一般大眾之需要,考慮保費負擔之能力,通常保單僅針對多數共同危險提供保障,排除特殊個別需要之項目,以符合社會大眾之需要,使保單較易銷售。 5. 刪除需保險人特殊處理之危險項目:保險人基於理賠行政成本之考量,會將一些需特別處理之危險排除不保,以免增加承保成本,造成多數不需要此類保障之消費者不願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