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善意複保險之賠款分攤方式有三種: 1. 分攤保險法:以各保險人承保金額或賠償金額作為分攤基礎,前者謂「比例責任」,亦是我國現行保險法所採模式;後者謂「限制責任」。 2. 超額承保法:保險人在其他保險人償付前無須負責。但若其他保單亦採超額承保之約定,則按比例責任處理之。 3. 優先承保法:最先簽約之保險人負主要賠償責任,其後簽約之保單在前一保單有效保額範圍內無效。 (二) 依據現行規定: 1. 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無複保險之適用。要保人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時,其後之保險契約,要保人或保險人得撤銷之。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2. 海上貨物保險及商業火災保險,採比例責任制。 3. 政策性住宅地震險,並無複保險之適用。保險人於承保前須先上住宅地震險網路平台查證,投保標的是否已投保過住宅地震險。 4.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實務上,並未明確釐定責任保險適用複保險,僅強調當有「其他保險」並存時,按比例責任分攤(此處之其他保險,應非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