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據保險法第29條規定,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另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保險人所負之保險責任,即保險人之可保危險之要件以法律關係須具備之前提為: 1. 須有大量的同質危險單位。 2. 危險所致損失的發生須為意外。 3. 損失須為明確且可衡量的。 4. 損失機率須可以有效預測。 5. 須有導致個別經濟單位重大損失的可能。 6. 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為個別獨立。 7. 保險成本須合乎經濟可行性。 8. 須為合法性。 (二) 保險人在契約上的責任,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的責任負擔賠償的義務。此契約上之責任在不違反保險法強制規定下可以從其約定。 (三) 保險人在法律上責任,係依保險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與減輕損害所生之必要費用,其中主要將道德危險與逆選擇之因素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