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契約之探討三(自編考卷)#15770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要保人甲以價值200萬元之保險標的於2005年6月1向A保險人投保20萬元之火災保險,並於同年8月1日又向B保險人投保60萬元之火災保險,復於同年10月1日向C保險人投保120萬元之火災保險,前述三種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均為一年,嗣於2006年7月8日發生保險事故,惟事故發生時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下跌至100萬元,若保險事故所致損失程度為60%,試分別以比例責任制(pro rata liability)與責任限額制(limit of liability)說明各保險人各應負擔多少補償金額?並請說明我國保險法所規定之補償方式為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訂約時,保額總合200萬元,未超過保險價額200萬元,故非惡意複保險。又,保險事故發生於200.07.08,此時A保單保險期間已屆滿,故本題僅B、C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而損失程度60%即損失金額為60萬元﹝(100萬(損失發生時之保險價額) 60%)﹞ (一) 若採比例責任制,則: 1. 計算方式:(各別保額 / 總保險金額) * 損失金額,本例中:損失額 60 萬,總保險金額:60 + 120 = 180 2. B保險人須給付之保險金為20萬元 (60 / 180)*60 = 20 3. C保險人須給付之保險金額為40萬元 (120/180)*60 = 40 (二) 若採責任限額制(即限制責任制),則: 1. 計算方式:(個別保險金額/全部保險金額)*損失額 2. 步驟一:個別計算各保險人應負之賠償金額。      B保險人:60萬/180萬60萬=20萬元      C保險人:120萬/180萬60萬=40萬元 3. 步驟二:20萬+40萬>標的實際損失60萬元,則各保險人再按個別賠償額占總賠償額之比例分擔, 則B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為20萬元。 20萬/20萬+40萬60萬=20萬元 C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為40萬元 20萬/20萬+40萬60萬=40萬元

(三) 我國保險法第三八條規定,善意複保險,保額總合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詳解 提供者:史宇弘
不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