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時,保額總合200萬元,未超過保險價額200萬元,故非惡意複保險。又,保險事故發生於200.07.08,此時A保單保險期間已屆滿,故本題僅B、C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而損失程度60%即損失金額為60萬元﹝(100萬(損失發生時之保險價額) 60%)﹞ (一) 若採比例責任制,則: 1. 計算方式:(各別保額 / 總保險金額) * 損失金額,本例中:損失額 60 萬,總保險金額:60 + 120 = 180 2. B保險人須給付之保險金為20萬元 (60 / 180)*60 = 20 3. C保險人須給付之保險金額為40萬元 (120/180)*60 = 40 (二) 若採責任限額制(即限制責任制),則: 1. 計算方式:(個別保險金額/全部保險金額)*損失額 2. 步驟一:個別計算各保險人應負之賠償金額。 B保險人:60萬/180萬60萬=20萬元 C保險人:120萬/180萬60萬=40萬元 3. 步驟二:20萬+40萬>標的實際損失60萬元,則各保險人再按個別賠償額占總賠償額之比例分擔, 則B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為20萬元。 20萬/20萬+40萬60萬=20萬元 C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為40萬元 20萬/20萬+40萬60萬=40萬元
(三) 我國保險法第三八條規定,善意複保險,保額總合超過保險價額者,除另有約定,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