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代表保險人所同意給予保障,而除外責任則限制保險人之保障,即刪減某些事項之保障。財產保險契約有時會包含若干除外責任之原因,分析如下:
(一) 避免不可保危險:某些巨災損失,如戰爭、地震等其損失金額相當龐大,可能危及保險人本身之財務安全,因此對於這些巨大危險,保險人通常除外不承保。
(二) 避免承保易受保戶左右之損失:因保險契約具射倖性,極易產生道德危險,保險人為避免道德危險誘發所致之損失,通常多將易受保戶左右之損失排除不保,如貴重珠寶等多屬不保財物。
(三) 避免賠償總額超過其實際損失:一般財產保險均排除重複保險,防止被保險人因一件財物之損失而有二份以上之補償。
(四) 刪除一般人不需要之保障:為適應一般大眾之需要,考慮保費負擔之能力,通常保單僅針對多數共同危險提供保障,排除特殊個別需要之項目,以符合社會大眾之需要,使保單較易銷售。
(五) 刪除須保險人特殊處理之危險項目:保險人基於理賠行政成本之考量,會將一些需特別處理之危險排除不保,以免增加承保成本,造成多數不需要此類保障之消費者不願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