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之終止與保險契約之停止有何不同?保險契約之終止如為當然終止時,其情形有幾種?又保險契約終止之效果為何?試說明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1. 終止:保險契約的效力從一段持續至最後結束,最終無法再恢復其效力。 2. 停止:保險契約停止意指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某種原因之發生,而使保險效力暫時歸於中止之狀態。 3. 終止的情形主要分為因為要保人因素的終止與保險人因素的終止,說明如下: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依保險法 105 條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所為之事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所載之事故發生,保險人完成全部的理賠責任後,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保險法 27條之規定,因保險人破產,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以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標的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事故,但已經消滅,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保險契約停效滿兩年,要保人得終止。
詳解
1.終止的原因整理如下:
* 要保人/被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
* 保險人完成全部的理賠責任
* 保險人破產
* 保險標的已經消滅
2.法定無效的原因,列示如下
* 保險契約簽訂時,危險已經發生,或危險已經消滅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未於契約上親自簽名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實際年齡已經超過保險人所能承保的最大限度者
* 複保險
* 保險法 107 條,未滿 15 足歲的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