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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契約之探討一(自編考卷)#15768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保險法上對於複保險的規範是否適用於人壽保險?理由為何?試由論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一) 複保險適用於人壽保險之根據:我國複保險的法律規範置於保險法總則(保險法第三五條至第三九條),因此,早期許多學者皆以保險法概將複保險列入總則,又無人身保險應予險外之涵義,即不得謂限於財產保險有其適用。換言之,認為人壽保險亦可適用複保險的概念。 (二) 複保險之立法意旨:然從保險法規範複保險的立意,基本上乃為防止利用保險圖利,而違反保險制度上損害填補的原則。因此,就同一保險利益重複投保之情形,保險法乃予以禁止。 (三)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七六號釋憲案明訂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人壽保險所承保者為人之生命。而人之生命所造成的抧害乃抽象性損害,無法以金錢價值予以衡量,亦即並無保險價額之概念。因此,保險人與要保人訂定契約時,即預先定好金額,於事故發生時,按約定之金額給付,而不再論就損害究竟多少。這類的保險契約學說上又稱為定額給付契約,與一般財產保險之屬於損失填補契約有別。 人壽保險既與損失填補性質之保險不同,則基於損失填補原則衍生之複保險概念,自難認為得適用於人壽保險。
詳解 提供者:Tiffany H
不適用,因為人壽保險屬於定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