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保險」又稱為「超額保險」,
一般可將保險金額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足額保險,二是不足額保險,三是超額保險。第72條(保險金額之作用)【相關罰則】
§169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76條(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第169條(超額承保之處罰)
保險業違反第
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