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8 條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第 340 條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 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第 341 條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之債務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