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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高考_律師:中華民國憲法#46559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所謂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 項,其意涵為何?試從學說與實務見解(包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角度,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柏安
由人民選舉出來的民意代表,監督行政院的施政方針,代表憲法所言:國家之主權在於全體國民
詳解 提供者:fgh86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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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林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