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社會之定義 依照學者Philippe Schimitter的看法,所謂的「公民社會」是在滿足雙重自主性、集體行動、非僭占性以及公民性四項條件,而存在之各種相對獨立於公共權威、可以擬定和從事保護其利益的集體行動、無意取代國家機關或承擔支配整個政治制度的責任,以及同意在具有「公民」性質的規則下行動之自我組織的中介團體的組合與系統。 (二)公民社會對民主政治的正面作用 學界認為,公民社會對民主的正常運作有如下的貢獻: 1.穩定社會團體內部的期望,可以用一種更具總括性、更具信賴價值以及更具行動性的訊息來呈現權威。 2.教導成員符合公民風格的利益觀念與行為規範。 3.提供合適的自我表達與認同管道。 4.以集體認同約束成員的行為,減輕公共管理者在治理上的負擔。 5.提供一個抗拒獨裁者出現的能量庫。
前言-R.Putnam社會資本概念類似於公民社會
(一)公民社會意涵
1.公民社會是私人領域
2.公民社會是由小單位所組成 E.Burke 私人企業 工會 學校
3.公民社會以追求私益為目的
(二)公民社會對於民主政體運作之貢獻
1.民主轉型(肯定個人之目的性/發展個人之歸屬感及認同感)
2.民主鞏固(監督政府/尊重政治自由化)
3.作為社會運動之肌肉
4.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5.保護原子化個人
6.提供公共服務
7.代表特定利益參與政治過程
結語-公民社會之批評(鐵三角)
政治平等,大眾諮商,多數決,人民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