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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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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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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139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1396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1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得就原行政處分重新加以審查。其審查結果可能認為復審有理由,亦有可能認為復審無理由。請就此審查結果,分別說明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採取之決定與處置措施各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