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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考三級 土地法規#7102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我國現行土地徵收法制等規定,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尚無徵收公法上之請求 權。惟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定有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殘餘地一併徵收相關規定,其 立法理由與構成要件各為何?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文之意旨,土地所 有權人倘合於一定要件者,亦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區分)地上 權,則該要件之內容為何?試分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ason Tseng
司法院釋字747號解釋文係事由未辦理徵收即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上空或地下佔有其地上權,是否該給予合理之補償;釋字只要符合特別犧牲要件,仍應辦理徵收。公法上犧牲要件如下: 1.須有公權力之行為 2.對於其財產有損害或其他侵害其權利之行為 3.對於其有嚴重程度或以構成特別犧牲的程度 4.須保持公益之必要性。 5.須為合乎常理之行為 6.具有法規之依據。 按徵收原則上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然國家因公益必要所興辦事業之設施如已實際穿越私人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卻未予補償,屬對人民財產權之既成侵害,自應賦予人民主動請求徵收以獲補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