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八條
橫越電話鐵路之電力、通信等路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其他電路應在鐵路下通過(距離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議之)
高於者 應保持適當距離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英語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依鐵路法第58條(電化鐵路電力、通信等線路安全措施)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下列規定:
1.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2.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電壓低於電車線之其線路應於鐵軌下穿越,其距軌面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電壓高於電車之其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依鐵路法第58條規定,橫越電話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以下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應由鐵路機構及其所有人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以上之電力線路,應語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2、58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