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 居住在台灣地區且設有戶籍之國民入出國之許可不須申請,只須查驗證件便可入出國。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二、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得申請台灣居留 1. 有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配偶之父母在台灣居住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人年齡須在12歲以下,且在台灣地區有共同居住事實,並以兩人為限。 2.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3.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4. 居住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上。 5. 持我國護照入國,在台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18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