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身心障礙鑑定評估新舊制的差異
舊制將障礙類別是以疾病、損傷為唯一鑑定基準,並分為聽覺障礙者、視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等 10 餘類,而新制最大的差異是採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強調健康功能與外部環境評估的同時兼顧,以下就新舊制度差異性說明如下:
1. 兼具健康功能與外部環境評估:ICF 將人的功能和障礙視為身體功能和構造、活動及參與、環境背景及個人因素動態交互作用的結果。ICF 鑑定有別於過去舊制身心障礙鑑定以生理結構、器官或心智缺損作為鑑定依據,增加考量身心障礙者所處環境及活動參與的面向。
2. 強調專業團隊評估:有別於「舊制」,ICF 的精神除強調專業、團隊,也重視服務及全人化的概念。原舊制身心障礙鑑定由醫師完成,而新制則改由跨專業團隊進行,在新制若個案需鑑定屬性超過一種時,除原本鑑定團隊醫師外,需額外加入其他科別醫師的判斷。
3. 應用的領域廣泛:ICF 可以從兒童到老人(lifespan)作為評估的年齡範圍,人人適用可降低歧視;在醫學上可以提供詳細檔案並記錄疾病或健康發展情形;研究者可以使用共同編碼作為受試者選取依據;在教育方面提供多面向評量的資料,以供專業團隊設計教育介入方案;在政策上可作為提供相關服務立法的依據。
4. 新制強調社會參與:舊制鑑定將身體上的健康問題視為障礙,新制則認為個人身體障礙是在健康及生活上需要協助,為一種功能需求的缺乏,訴求從身障者的角度出發,透過社會環境再造及意識型態重塑,讓身障者能充分融入社會生活。
(二) 新制的限制
1. 只看「活動」的「表現」,但卻不檢視「機會」:在 ICF 中是不討論「機會」,只看「能力」,而個人的「機會」是和身體、 心理社會及文化有關,因此 ICF 應該增加「機會」的評量。
2. 受評者主觀看法沒有納入受評項:ICF 沒有含括受評者的意願,故未來修正版中應該放入受評者自己主觀看法,含其主觀對「活動參與」的看法,自尊、自我價值、信念、情感生活、 生活滿意度、對生活態度等應該放入 ICF 評量題中,這些都與受評者個人因素、生活方式、生活經驗有關。
3. ICF 沒有含括障礙動態過程及因果關係:障礙是一個身體、社會、文化互動的過程,而非一個靜止狀態;ICF 以標準化方式評量,但是「能力」、「表現」動態的發展是無法評量,此為 ICF 的限制;另外,社會醫療歷史等因果關係無法描述,亦是 ICF 的限制之一。
4. ICF 脫離不了「醫療模式」限制:有別於「舊制」,雖 ICF 的精神除強調專業、團隊,也重視服務及全人化的概念,但 ICF 新制和舊制並無不同,仍然只是關心損傷、資格鑑定、資源的分配,而非障礙者活動參與及社會角色實踐需求的滿足,因此標準化工具使用是另一種型式的醫療模式控制觀點。
5. ICF 是一種分類,而不是測量工具:分類與測量工具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分類是作為不同測量工具的參照,作為架構及組織原則,即使在不同國家,可以將所有資訊匯集到同一個系統之中。ICF 的分類的操作上,目前並沒有很好的方法去區分活動限制與參與。
6. 落實本土化問題:ICF 係採用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身心障礙者的方式,惟目前只有臺灣將ICF 立法要求行政單位執行,相較北歐五個國家,並未以 ICF 作為政策福利提供之資料鑑定工具,因此 ICF 的執行要能落實「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