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俗稱房地合一稅 2.0),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健全房地產市場及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但同時也訂定四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試說明其具體內容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房地合一稅 2.0 免納稅之四種情形
依現行所得稅法關於房地合一 2.0 制度,為兼顧居住需求及公益目的,法律特設四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分述如下:
一、自用住宅條件下之免稅(所得稅法第 14-4 條)
符合下列要件者,房屋及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
-
持有及自住均達六年;
-
交易前 六年內無出租、無營業、無供公司行號使用;
-
出售戶籍所在地之房屋土地,且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
-
每人(含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六年內限用一次。
此為鼓勵自住、避免不當投資之主要免稅規定。
二、因政府機關依公權力強制取得之免稅(公用徵收等)
因下列原因而移轉房地者,其所得免稅:
-
因公共建設等原因被政府徵收;
-
因公用急迫需求而 協議價購;
-
因公法負擔或公共用途所生之強制或類強制取得。
此種情形非市場買賣,不具投資炒作性,故排除課稅。
三、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後之移轉(繼承取得)
被繼承人持有之房地移轉給繼承人時,繼承行為本身免課稅。
(惟日後繼承人再出售時,按被繼承人原取得成本與持有期間計算課稅,非永遠免稅。)
四、夫妻因婚姻關係之財產移轉(夫妻分配、贈與)
符合下列情形者,移轉房地免稅:
-
夫妻因婚姻關係之 財產制移轉或分配;
-
夫妻間之 贈與;
-
離婚時基於財產分配或協議之房地移轉。
上述屬家庭內財產移動,非屬房地交易所得,故免納房地合一稅。
✦ 總結(可作答最後一段)
房地合一 2.0 雖以抑制短期炒作及維護租稅公平為重心,但仍兼顧國民之合理居住需求及公益目的,因而在制度中設置自用住宅、公權力取得、家庭財產移轉及繼承等四類免稅情形,使稅制更具平衡性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