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倫理的意義 教育行政人員,處理教育事務或進行教育決定時,能夠循一定的道德規範,表現適當及正確行為,以達成教育目標。 二、教育行政倫理可分為批判、正義及關懷三個層面來說明: (一)批判的倫理:針對教育制度中不合理的現象,依理性的方式加以批判。促使行政人員得以意識到政治與社會的議題 反映著權力與特權、利益與影響力的安排,這些安排通常被預設的合理性、法令及習俗所合法化。 (二)正義的倫理:批判倫理只能指出問題所在,正義倫理對這些問題作精確反應。因此,正義的倫理強調除了私人權益 的保障,並重視公益的維持。 (三)關懷的倫理:關懷倫理的關鍵在於,不把人看成工具,而是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與價值,並給予人性化的待遇。 三、歸納提出教育與學校行政人員倫理信條如下: 1. 以學生福祉及教育目的作為專業決定與行動的基準。 2. 以誠信公正的態度履行職責,盡忠職守。 3. 任何決定均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4. 以身作則遵守相關法令與團隊規範,善盡公民與團員之團結合作責任。 5. 爭取專業自主的同時,應充分發揮專業自律精神,以維護專業尊嚴。 6. 在追求教育組織目標過程中,應兼顧關懷成員與社會公益。 7. 尊重組織成員、社區(會)人士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尊嚴與應有的參與權。 8. 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當的利益,包括避免圖利自己與圖利他人。 9. 信守契約與承諾,職志履行完畢或解除為止。 10. 不斷從事專業進修與發展,以提昇專業知能與專業精神。 11. 公平對待所有的成員與學生,不得因其政經文化及人口因素等背景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12. 不得偽報專業資格以獲取職務,也不得做偽證以圖利或傷害同仁或他人。 13. 對不合理的事應勇於批判與反應,並參與改進力,求臻於至善。 14. 隨時自我反省改善,以持續提昇工作的效果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