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人提議修改鐵路法第 26 條第 1 款與第 2 款如下:「國營鐵路運價上限之計算公 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之運價, 按前項公式與市場供需狀況擬訂,由交通部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請評論之。 (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一)由於國營鐵路屬固定成本較高、變動成本較低的「車路一體」經營模式,因此現行國營鐵路之運價率計算公式,是以固定資產推算合理利潤的「合理報酬率定價法」為計算公式。
(二)國營鐵路的運價設定原則,係考慮下列事項:
1. 鐵路機構經營的經營成本。
2. 政府政策的推行與實施。
3. 穩定民生經濟。
4. 社會公平,運價不宜太高,以利民眾搭乘。
(三)國營鐵路客運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為:「客運每人公里基本費率」等於「全年合理客貨運輸收入」乘以「旅客列車公里」除以「客貨列車總公里」再除以「全年客運延人公里」,其中「全年合理客貨運輸收入」等於「全年合理客貨運輸成本」加上「費率基礎」乘以「合理報酬率」。
(四)上述得知,為了考慮國營鐵路的運價設定原則,現行國營鐵路的運價率計算公式中之「合理報酬率」為「0」,造成松山站至板橋站之區間車票價為18元等不合理價格。為改善此狀況,有人提議修改鐵路法第26條第1款及第2款,係以鐵路經營者之角度改善鐵路連年虧損、無法增加收益之狀況而提。
(五)國營鐵路現行運價已實施超過20餘年,然現今經濟水準已非20年前之況,應隨時代增進而適當調整運價,方能適時反應成本。
詳解
現行實施之國營鐵路運價為按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之;變更時亦同。然若按公式與市場供需狀況擬訂,則能使運價透明化,鐵路機構也較不會有虧損發生。
詳解
一.依鐵路法第26條
國營鐵路之運價率公式,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之運價,案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變更時亦同。
二.修法建議
1.現行鐵路法運價率欠缺彈性、分處制組織僵化,鐵路機構試市場需求來調整,增加市場需求擬定。
2.因慎重考慮票價的調整幅度時機,避免因物價上漲而增加民眾的負擔。
3地方營、民營鐵路運價核定的程序不如國營鐵路完善周延。
詳解
第26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 由交通部擬定 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運價 按前項公式計算 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 得規定較低運價 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 得規定臨時運價 均由交通部核定
詳解
依市場供需狀況做調整,運價不宜太高,以利民眾搭乘,應價格透明化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