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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4788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被告自九十五年八月起至九十六年一月間,自任會首, 在其南投縣住處,分別招攬十二個互助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九十 六年間,在其住宅,於標單上偽造會員甲、乙、丙、丁之姓名,擅以三千三百元、 二千元、四千二百元、四千元不等之金額,標取會款,致生損害於甲、乙、丙、丁 等四人及其他活會會員,並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以為係該四人得標,而付出會金, 計詐得約一百多萬元等情。法院審理時認被告並未偽造甲、乙、丙、丁四人之標單 標取會款,反而係於同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以上述金額偽造戊、己、庚、辛 之標單,冒標會款,則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