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法第 1159 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 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請問「優先權人」的意義,並 舉例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