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那些 人?採取那些措施?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 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之罰則為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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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海關緝私條例第 42 條
(一)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
(二)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並得查閱或抄錄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帳簿、信件或發票簿。
(三)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