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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法規#43522
科目:公職◆關稅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那些 人?採取那些措施?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 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之罰則為何?(30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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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 42 條

(一)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收貨人

(二)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其他單據送驗,並得查閱或抄錄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帳簿信件發票簿

(三)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