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締約國得隨時聲 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並審查在其管轄下自稱為該締約國侵犯本公約所 載任何權利行為受害者之個人或個人聯名提出之來文。來文所指為未曾發表此種聲明之締約國時,委員會不得接受之。」請闡述其意涵。 (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