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兩公司為高科技企業,也是商場上的競爭對手,雙方各自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核准公告之發明專利權。某日甲以其所有之 A 發明專利權被乙之 B 產品侵害為
由,請求法院判決 B 產品侵害 A 專利權,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乙繼續
製造及銷售 B 產品,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然乙抗辯 B 產品之技術內容並未
落入 A 專利權之申請範圍,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 A 專利權無效應予撤銷,主
張法院應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 A 專利權之有效性後,始續為審理專利侵害及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試問法院審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甲、乙雙方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