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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94747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偽造大學註冊繳費通知單,上記載某人頭帳號,寄送給法律系學生乙, 乙在匯入款項後經校方通知始知受騙,請問:在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前, 檢察官已進行偵查,法院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後, 檢察官才開始偵查,且檢察官在不知有自訴之情形下,將甲以犯詐欺取 財罪嫌提起公訴,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角胡麻

(一)提起自訴前, 檢察官已進行偵查,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1.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23條第1項規定: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第4項規定開始偵查,即不得提起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再此限。

2.在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前, 檢察官已進行偵查,而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依第323條第1項規定,本件不得提起自訴。依第334條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二)檢察官不知有自訴在先提起公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1.第323條第2項規定: 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有前項但書之情形即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必要知情形,仍應為必要之處置。

2.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才開始偵查,依第32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即應停止偵查,但檢察官在不知有自訴之情形下提起公訴,於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詳解 提供者:微笑貓貓

(一)倘乙提起自訴前,檢察官已進行偵查,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1.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此為「公訴優先於自訴原則」。

2.甲透過偽造與詐欺行為侵害乙之法益,惟於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前,檢察官已進行偵查,按上開法條規定,乙不得再提起自訴。而法院應按本法第334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倘乙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才開始偵查且對甲提起公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1.依本法第323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於偵查開始後,檢察官之友自訴在先獲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2.乙為本案之直接被害人,並委任律師提起合法之自訴,可謂案件已於繫屬中。此時檢察官另將甲提起公訴,是為重行起訴,按一事不再理之基本原則,法院應依本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諭知不受理判決。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34條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一)、依本法第323條規定,如檢察官已進行偵查之案件,除為告訴乃論之罪或經法院裁定提起自訴者外,其餘皆不得再行自訴,此乃所謂公訴優先原則。又依本法第334條規定,對於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二)、綜上,本件甲所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且乙未經法院裁定得提起自訴,若乙於檢察官偵查後提起自訴,自違背上述之公訴優先原則,法院應依本法第334條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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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應對檢察官提起之公訴為本法第303條第2款或第7款不受理判決:
(一)、本案題示僅針對詐欺取財罪,似無對案件單一性同一性有爭執,故本文並無討論自訴不可分,先予敘明。
(二)、依本法第303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對於已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重行起訴者,或法院無管轄權而起訴之案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三)、本法第319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自訴,就詐欺取財罪而言,乙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得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且該自訴行於檢察官偵查前,其自訴程序應為合法。就乙合法之自訴案件,如檢察官於乙自訴之法院再為公訴,法院應諭知本法第303條第2款之不受理判決;如於其他法院為公訴,法院應諭知本法第303條第7款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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