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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94536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涉犯背信罪嫌。警察調查中,警察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法院據此 核發搜索票。又,在甲同意下,警察乙、丙搜索甲的住家,但沒有通知 甲的辯護人丁。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述法院核發搜索票之程序及 警察執行搜索之程序是否全部合法?(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ool Moore

(一)、警察不得直接向法院申請搜索票,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搜索現行法,目前採「 相對法官保留」,已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依刑訴第128-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第128條第1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


為保持檢察官偵查主體地位,偵查輔助機關司法警察要聲請搜索票仍須經檢察官之許可。故,本案警察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不合法。


(二)、偵查中搜索,辯護人不得在場,若甲同意搜索,則乙、丙之程序合法


依刑訴第150條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妨害時,不在此限。


依據第150條立法理由,為維持偵查中不公開,及搜索迅速確實需求,若同意辯護人在場,立法機關認為可能會危害偵查之順利,故於立法理由中明文排除辯護人在場權。故,辯護人不在場,檢警機關能得為合法搜索。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無論有無搜索票,在甲之同意之下,警察機關本得為合法之搜索,縱令本案搜索票核發程序有瑕疵,檢警機關仍得於甲自願性同意下,為合法之搜索。

詳解 提供者:uncle bear

(一)搜索票核發不合法

      1.      依照128-1Ⅱ,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      本題中,警察未經檢察官許可逕向法官聲情核發搜索票,於法有違。

(二)警察執行搜索之程序不合法

      1.      本題中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違法,應審查是否合於無票搜索之要件及程序。

      2.      131-1,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3.      警察未通知辯護人丁是否合法?

               (1)   150當事人及辯護人虞搜索扣押時有在場權,且除非有急迫情形,應依150通知其搜索扣押之時日及處所。

                (2)   警察應行通知辯護人而未為通知,其法律效果應依158-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而定,本題中甲於搜索時無辯護人在場,使之現實上無法行使防禦權,警察搜索所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警察聲請搜索票之程序不合法:
(一)、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之;次依本法第128-1條規定,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或蒐證有必要時,得報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二)、本件警察逕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無視檢察官做為偵查之主體,顯與上述規定有違,該搜索票核發程序不合法。
 
二、警察執行搜索程序合法:
(一)、持不合法之搜索票所為之搜索,當屬不合法。然於本案中,警察除憑搜索票外,另得「甲之同意」,在符合「同意非出於不正方法而得,即同意綜合一切因素後認具任意性」、「出示證件」、「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下,警察自可依據本法第131-1條規定,於無搜索票情況下為搜索行為。次查刑事訴訟法並無規定顯示,偵查中對被告為搜索扣押行為應有辯護人在場之規定,本法第150條僅規定審判中之辯護人於搜索扣押時得在場。
(二)、綜上,依提示如甲之同意具任意性真摯性,則警察所為的搜索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