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不得直接向法院申請搜索票,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搜索現行法,目前採「 相對法官保留」,已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依刑訴第128-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第128條第1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
為保持檢察官偵查主體地位,偵查輔助機關司法警察要聲請搜索票仍須經檢察官之許可。故,本案警察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不合法。
(二)、偵查中搜索,辯護人不得在場,若甲同意搜索,則乙、丙之程序合法
依刑訴第150條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妨害時,不在此限。
依據第150條立法理由,為維持偵查中不公開,及搜索迅速確實需求,若同意辯護人在場,立法機關認為可能會危害偵查之順利,故於立法理由中明文排除辯護人在場權。故,辯護人不在場,檢警機關能得為合法搜索。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無論有無搜索票,在甲之同意之下,警察機關本得為合法之搜索,縱令本案搜索票核發程序有瑕疵,檢警機關仍得於甲自願性同意下,為合法之搜索。
(一)搜索票核發不合法
1. 依照128-1Ⅱ,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 本題中,警察未經檢察官許可逕向法官聲情核發搜索票,於法有違。
(二)警察執行搜索之程序不合法
1. 本題中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違法,應審查是否合於無票搜索之要件及程序。
2. 依131-1,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3. 警察未通知辯護人丁是否合法?
(1) 依150Ⅰ當事人及辯護人虞搜索扣押時有在場權,且除非有急迫情形,應依150Ⅲ通知其搜索扣押之時日及處所。
(2) 警察應行通知辯護人而未為通知,其法律效果應依158-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而定,本題中甲於搜索時無辯護人在場,使之現實上無法行使防禦權,警察搜索所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